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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皋兰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6
[2017-07-14]
榆中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6
[2017-07-14]
红古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6
[2017-07-14]
西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6
[2017-07-14]
安宁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6
[2017-07-14]
七里河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6
[2017-07-14]
城关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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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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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5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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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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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4
[2017-05-17]
红古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4
[2017-05-17]
安宁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4
[2017-05-17]
七里河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
[2017-05-17]
城关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4
[2017-05-17]
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4
[2017-05-17]
永登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3
[2017-03-29]
红古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3
[2017-03-29]
西固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3
[2017-03-29]
安宁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3
[2017-03-29]
七里河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
[2017-03-29]
城关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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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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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602)
发布日期: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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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食药监药罚【2016】1号
永登城关万民医药商场使用劣药柴胡案
永登城关万民医药商场
达国禄
使用劣药柴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验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
永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1.11
2
永食药监药罚【2016】3号
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劣药粉葛案
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杨 喜
使用劣药粉葛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使用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
永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1.25
3
永食药监药罚【2015】21号
达德山诊所使用劣药中药饮片苍术案
达德山诊所
达德山
使用劣药中药饮片苍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于其他行政处罚规定。结合该案事实,由于诊所条件有限,经验不足,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未造成不良后果。本局决定给予达德山诊所从轻处罚。
自动履行
永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1.26
4
(永)食药监食罚〔2015〕78号
永登县城关镇沛辰绿色商场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食品案
永登县城关镇沛辰绿色商场
王小琴
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食品
违反了200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根据200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自动履行
永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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